論商標合理使用的種類
來源:知媒 發(fā)布時間:2016-06-13 03:18:00 瀏覽:2378
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之下非商標權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權?;谥R產(chǎn)權的立法目的不難看出,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chǎn)權法試圖達到的法律效果,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的,權利限制成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于是,肇端于版權法領域的合理使用制度開始進入商標法領域并逐漸形成成熟的理論體系。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和使用只是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這些構成要件在法律界已基本達成共識。
事實上,商標合理使用制度已經(jīng)成為國際公約和各國商標法有關商標權限制的核心內(nèi)容之一。例如,《TRIPS協(xié)議》第17條對商標權的限制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成員可規(guī)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權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歐共體協(xié)調(diào)成員國商標立法一號指令》第6條規(guī)定,商標賦予其所有人的權利不得用來禁止第三人在商業(yè)中使用其姓名和地址;使用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zhì)量、數(shù)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商品的生產(chǎn)年代或服務的提供年代,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指示。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明確規(guī)定: “將并非作為商標,而是對有關當事人在自己的商業(yè)上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qū)εc該當事人有合法利益關系的任何人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qū)υ摦斒氯说纳唐坊蚍?或其地理產(chǎn)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的使用,作為合理使用;當然這種使用必須是只用于敘述該當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正當?shù)?、誠實地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行為的種類
根據(jù)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商標合理使用細分為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一)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僅為指明產(chǎn)品、服務的種類而使用他人的商標。例如汽車零部件銷售商店、汽車維修站在店鋪招牌上使用“奔馳”、“本田”的汽車商標,主要目的是為了表明該店的相關服務項目,并非為了搭便車,一般也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應當被排除在商標侵權的范圍之外。必須指出的是,在此種情形下,對相應商標的使用應標明自己是“獨立服務”,而不應出現(xiàn)“某某品牌服務中心”、“特約維修”或“指定專營店”等字樣。[ 李麗婷:《“BIOFFRESH”與“水鳥”的區(qū)別》,載《中華商標》2008年第8期。]
(二)描述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敘述性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標要素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由于敘述性商標本身屬于敘述、說明事物特征或者地理名稱的詞匯,因此即使他人加以商業(yè)性使用,只要具有合理理由,商標權人就無權阻止。例如,“熏衣草”商標的所有人無權禁止含有薰衣草成分的其他品牌手帕紙外包裝上非突出使用“薰衣草”字樣。
(三)滑稽模仿合理使用
滑稽模仿又稱戲仿,源于著作權法,進入商標法領域后,主要發(fā)生在涉及知名商標的領域,因為只有對消費者耳濡目染的商標進行模仿,才能讓消費者成功聯(lián)想并達到預期效果。借鑒美國在商標滑稽模仿方面的司法實踐,裁量滑稽模仿是否構成商標合理使用時需要考慮以下內(nèi)容:
1、滑稽模仿必須是對他人商標的非商業(yè)性利用。換言之,使用他人商標是出于滑稽模仿的目的,而非對其進行商標意義上的使用。2、滑稽模仿的標識必須不與他人原有商標構成混淆。滑稽模仿雖然是基于他人商標的模仿,但必須要讓消費者能夠成功區(qū)分而不與他人商標構成混淆,這是區(qū)別滑稽模仿和商標侵權的重要標準。3、滑稽模仿必須不構成對他人原有商標的淡化。4、達到了明顯的諷刺、幽默效果。
(四)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主要包括在字典中的使用、新聞報道中使用、公務活動使用、為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使用等。
其中,在字典中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性質(zhì)上屬于公共利益性質(zhì)的使用,因此是商標非商業(yè)性使用的一種方式。[ 熊英、呂少罕:《對他人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載《中華商標》2010年第3期。]但是,在字典中使用時,為了避免讀者將他人的商標理解為商品的通用名稱,產(chǎn)生淡化他人商標的后果,有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商標法還賦予了商標權人的字典訂正權。[ 黃瑞耀等:《商標合理使用制度探析》,載《浙江工業(yè)大學學報》2008年第12期。]例如《歐共體商標條例》第10條特別規(guī)定:“如果共同體商標編入詞典、百科全書或者類似參考書,給人的印象好像成為注冊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出版社應當根據(jù)共同體商標所有人的要求,保證至少在最近出版時,注明該詞為注冊商標。”
在新聞報道中合理使用是指在媒體中引用該商標進行新聞報道或者客觀評論。美國反淡化法規(guī)定,任何形式的新聞報道或者評論都不得視為淡化,商標所有權人不得以聲譽受損起訴新聞記者。[ 陳麗娟、鄭光輝:《商標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載《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在公務活動中使用,是指國家機關為執(zhí)法需要,將商標標識在某些場合向公眾張貼,或者為審理案件將他人商標圖案復制供辦案人員使用等。在課堂活科研中使用,是指教師或科研人員在教學或科研中因為工作需要使用他人商標,只要沒有故意詆毀而損害商標聲譽,就應當屬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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