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體商標的申請要提交使用管理規(guī)則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1:54:00 瀏覽:3837

另外,集體商標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集體商標失效后2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只需1年內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使用集體商標的意義不僅在于表明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共同的特征,來自于同一個組織成員所生產提供的;而且有利于取得規(guī)模經濟效益,擴大市場份額和影響力;同時,有利于發(fā)揮集團優(yōu)勢,維護團體信譽,保護團體及成員的利益。
一個集體商標既表明商品和服務是由一個集體團體的某些成員生產或提供的,也表明這一特別團體的成員資格【《美國注釋法典》第15編第1127條】。因此,由兩種形式的集體商標:集體貿易(或服務)商標和集體成員資格商標。在商標所表明的來源,也就是集體團體中的某一成員的來源這個意義上,集體商標或服務商標屬于傳統(tǒng)商標;在生產者或提供者沒有商標所有權,而商標所有權歸該生產者或提供者都是其成員的團體所有的這個意義上來說,它們又不屬于傳統(tǒng)商標。由于集體成員資格商標根本不是用來表明來源,因此集體成員資格商標完全不是傳統(tǒng)商標。
然而,集體成員資格商標和集體商標都有一個共同特征:該商標表明和某團體的關系。正是這一特點才主要被定為集體商標,也才與證明商標區(qū)分開來。證明商標一般證明某一產品的特點,而集體商標只是表明某一生產者和某一團體的關系。
文章標簽: 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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