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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團伙獲刑 因小作坊加工“大品牌”假冒注冊商標

來源:江門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6-11-01 06:32:00  瀏覽:1692

近年來,假冒偽劣商品不斷沖擊正常的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環(huán)境,雖然有關部門不斷加大了打擊力度,但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仍時有發(fā)生。近日,江門中院對一起犯罪團伙配發(fā)、組裝和收取假冒馳名商標“雷士”燈具的案件予以判決,判處被告人朱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30萬元不等。

朱某是一名無業(yè)人員,偶然從他人處得知“雷士”燈具比較好賣,但是正品進貨價較高,為短期獲得暴利,朱某想到可以自己購買原材料通過商標貼牌的方法,讓普通燈具搖身一變成為大品牌。2015年3月,挖到“商機”的朱某迅速租下江海區(qū)外海某紙廠宿舍樓作為倉庫,并購買了假冒燈具所需的配件、商標和紙箱等原材料,還找到有過燈具加工組裝經驗的朋友姜某和陶某,雙方交流后一拍即合。在利益的驅使下,姜、陶2人指使吳某租賃了一塊場地作為加工作坊,并“招兵買馬”雇請了一批工人從事大批量組裝加工假冒燈具工作。姜某從朱某處領取制假燈具所需的原材料,便交給“生產組長”吳某安排工人進行組裝加工,燈具組裝完成后便貼“NVC雷士照明”字樣的標簽及合格證,整個加工過程并無任何質檢程序。

2015年4月,相關部門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姜某,繳獲了大量組裝完整的假冒“雷士”燈具及原材料。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朱某等4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的金額達205萬元,數額巨大,對市場產生十分不良的影響,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屬于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分別判處朱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三十萬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至3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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