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若“運氣”夠好 近似商標也是可以共存的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07-20 06:39:00 瀏覽:2652
商標查詢認為,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是不能并存的,這是商標法的基本理論,但作為例外的共存原因也有很多,比如:
1.在先商標權人同意在后商標注冊;
2.經(jīng)過使用客觀上商標不再會造成混淆;
3.共同的家族起源導致家族成員各自申請或者注冊相近似的商標;
4.因為不同的人分別長期使用同一商標標識最終導致的共存;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爭議最多的是共存協(xié)議(同意書)和因?qū)嶋H區(qū)分導致的共存。
【自愿共存:同意書或者共存協(xié)議】
一、商標評審委員會
2005年之前,商評委對于同意書一概不予采納;
2005年《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八條曾規(guī)定, 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顧忌社會公眾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以書面形式達成和解,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diào)解?;诖?,商評委對同意書不在熟視無睹。
2007年10月第24次商評委委務會上,對同意書問題形成了較明確的意見,其認為:商標法第30條的立法目的有二:
1.保護在先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避免商標權利沖突;
2.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出現(xiàn)在市場上,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
商標權為私權,申請商標和在先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是私有權利糾紛,應當有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在駁回復審案件中,雙方達成共存協(xié)議,已經(jīng)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且表明雙方在實際使用商標中不會相互搭車,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間的善意,因此對于共存協(xié)議完全不予考慮是不合理的。
與此同時,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是立法宗旨之一,所以在決定是否可以共存還應考慮雙方商標在整體上是否能夠為消費者所區(qū)分,共存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為此需要綜合考慮下列兩方面因素:
1.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類似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
2.雙方商標的知名度。
商評委此次意見的不足在于,沒有對共存協(xié)議的重要程度進行詳細論述,兩方面因素似乎是并重的,因此即便存在同意書或者共存協(xié)議,審查員的對于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斷仍舊占有重要地位。
二、法院
司法實踐中,對同意書也是一直持否定態(tài)度的,如果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按照審查標準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時,同意書的存在不能當然的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但在2009年北京市高院在“良子”商標爭議案件中,對于當事人達成的共存協(xié)議效力予以肯定。
北京高院認為:商標權是私權,可以根據(jù)契約自由的原則進行約定。如果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則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