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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播《羋月傳》全集為何構成侵權

來源:北京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5-12-30 02:38:00  瀏覽:1633

近日,《羋月傳》出品方東陽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聲稱,互聯(lián)網上出現(xiàn)《羋月傳》尚未首播的劇集內容,不少網友通過微博、朋友圈、淘寶等途徑獲取或發(fā)布全集資源,更有甚者以此牟利。對此東陽花兒公司已向警方報案。

由于制作成本高昂,處于院線上映檔期、電視臺首播期間的影視節(jié)目,權利人通常會收取高額許可費用,授權特定視頻網站或平臺,以晚于電視臺首播時間的方式逐集更新上線。網絡傳播《羋月傳》全集,可能涉嫌著作權侵權。

  擅自傳播銷售他人作品應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包括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諸多內容。其中發(fā)表權為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例如轟動一時的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案,楊絳女士繼受取得這些書信的發(fā)表權,在他人首次公開書信底稿前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賠償。

《羋月傳》尚未完成電視臺首播,其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尚未播出的內容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何種途徑公開。此時便通過朋友圈、微博、淘寶等途徑,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羋月傳》全集,將尚未播出的內容公之于眾,顯然違背了著作權人的意愿,侵犯了其發(fā)表權。同時,將《羋月傳》上傳或放置于網絡服務器中,供網友觀看、下載,亦侵害了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了謀取經濟利益,通過淘寶銷售《羋月傳》全集,則落入了發(fā)行權保護范圍。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侵害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證明查實,則由法院根據案情在50萬元以下范圍內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涉及《羋月傳》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作品熱播期內,尤其是在首輪播放尚未完成之前,這通常會成為加重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

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擔責

網絡用戶多如繁星,具體的上傳者、發(fā)布者或淘寶賣家難以查找確定。此時《羋月傳》的著作權人能否直接要求淘寶、騰訊等互聯(lián)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呢?這主要取決于網絡公司的業(yè)務范圍與具體行為。

物理設備、技術支持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猶如為信息洪流鋪設管道,對于他人利用其技術服務傳播的內容,一般不承擔事先審查、監(jiān)控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以“明知”或“應知”他人侵權為前提,強調其主觀過錯。網絡服務提供商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立即刪除涉嫌侵權作品,或者斷開涉嫌侵權內容鏈接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入“避風港”予以明確,即未對《羋月傳》全集進行編輯、整理、推薦,僅提供網絡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若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放任《羋月傳》全集繼續(xù)傳播,則應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情節(jié)嚴重者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東陽花兒公司聲稱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部分網友可能有些詫異,“愛心人士”奉送全部劇集,免去大家追劇煩惱,也會觸犯刑律?

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刊登廣告或收取會員費用,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即使點擊數量或者非法經營數額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分別達到2項標準一半以上的,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若數額或數量達到前述標準5倍以上,則屬于特別嚴重情節(jié),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利用淘寶銷售或者通過微博、朋友圈、云存儲服務器等上傳、發(fā)布《羋月傳》全集,發(fā)生在首播完成之前,主觀惡意較為明顯,若其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以上的,或者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即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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