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0:53:00 瀏覽:4211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判定上述行為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以及馳名程度。
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jié)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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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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